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我芯飞扬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大运村X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我芯飞扬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我芯飞扬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我芯飞扬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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