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明月千里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寰太大厦地下X层。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月千里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明月千里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明月千里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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