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鑫铭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卫东,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山金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分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燕山金客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星城三里。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北京燕山金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分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铭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被告北京燕山金客来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铭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被告北京燕山金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铭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铭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被告北京燕山金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鑫铭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代理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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