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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

被告李某

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夫妻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83年10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汤某。婚初,原、被告与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女儿户籍迁移、住房问题等家事产生争议。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且多年无夫妻生活。另外,被告因户籍问题与原告父亲产生矛盾,至今得不到解决,原告于去年底离开被告租房居住他处,故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坚持要求离婚。

被告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身体不好,需要被告照顾,有关户籍等家事,被告以后不再提及,以消除原告的顾虑。原告虽曾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息诉,但双方没有分居,现夫妻仍有感情,故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之后,双方因女儿户籍等家事产生矛盾,实非原、被告之间的原则性问题,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坚持离婚,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汤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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