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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魏某腾房纠纷案

时间:1999-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西中法民二终字第1044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西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天园饭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惠智华、李某喜,陕西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53年元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天园饭店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贞学、孙某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因腾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喜,被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贞学、孙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天园饭店1993年集资建房,魏某、段某根据单位集资规定,分别交纳(略)元及5万元集资款。1999年6月4日,其单位将本市东厅门X号新建家属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分配给魏某使用,段某当晚约7时擅自从该房北阳台进入,将房门换锁,居住至今。其间在该房前后阳台安装了防护网。

1999年9月,魏某以段某非法抢占单位分配其房屋一套为理由,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段某腾房、拆除防护网。段某辩称,其单位分房不公,魏某违反了单位集资建房规定,丧失分房权利,自己未侵犯魏某合法权益,不同意魏某请求。因各持己见。一审判决:一、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本市东厅门十号天园饭店家属楼一单元三层一号房屋腾交魏某;二、段某于腾房同时自行拆除在该房前后阳台安装之防护网。诉讼费一百元由段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腾房时直付原告)。宣判后,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请求驳回魏某诉讼请求。魏某表示服从原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与魏某腾房纠纷系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原判不妥,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魏某请求段某腾房、拆除防护网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魏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段某预交,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由魏某直接给付段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利全

代理审判员刘国强

代理审判员齐放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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