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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与沧州京华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揭XX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冀民三终字第1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冀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经营河间市博众传动轴厂。

委托代理人:马俊,河北河间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京华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汽车配件市场。

委托代理人:韩甫政,河北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皮德志,河北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间市X镇。

上诉人王某因与沧州京华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揭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马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甫政,原审被告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华公司于2002年9月8日与沧州市麦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约定由沧州麦达广告有限公司为其制作广告画册(略)份,并且约定该画册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京华公司。王某经营的河间市博众传动轴厂在华北气配网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图片与京华公司的广告画册中的四幅产品图片的主要特征一致,现已停止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赔偿沧州京华传动轴有限公司6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当天给付。

二、揭XX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72元,由沧州京华传动轴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由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张晓梅

二○○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占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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