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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时家具中心诉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90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9015号

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瑞时家具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树军,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诉被告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于200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某恒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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