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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诉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女,1955年生,汉族,退休

委托代理人姚xx(系原告妹妹)

委托代理人欧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1955年生,汉族

原告姚某为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华独任审理,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欧xx、被告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其与被告邱某系同事关系,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携一女儿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关系尚属融洽。2009年3月,被告提出要让其父亲搬来同住,原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原、被告及原告女儿共有且同住的龙南五村xx号xxx室房产及原、被告的其他共同共有财产。

被告邱某辩称,原、被告多年在同一单位、同一办公室工作相处,相互了解,婚后十多年双方关系一直很好,从未有大的波折与分歧。2009年5月左右,被告想将老父接来暂住,原告不肯而产生了矛盾。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女,取名周XX,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5月,因被告要求将其父亲接来同住,双方为此产生了矛盾。2010年1月28日,原、被告开始同室分居。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系再婚,但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妥善处理老人的生活,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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