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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及违约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40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4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C。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素华,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关村金融中心B座X层。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住(略)。

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违约纠纷一案,因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晫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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