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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商丘正源水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商丘正源水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三原告先辈的坟墓在被告商丘正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自来水厂东北角。被告的自来水厂在扩建及职工建房的过程中,未与原告方沟通,就擅自贴着原告先辈的坟建地基,并把其中一座坟墓围到了水厂施工范围内。原告发现后协商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侵权物地基;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虽以被告侵犯其祭奠权为由提起诉讼,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华

审判员田蕾

人民陪审员祁利伟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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