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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世住邦置业有限公司诉商丘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盛世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花园A座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张某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盛世住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住邦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在本院新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住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张某甲,被告爱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世住邦公司诉称:200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龙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被告对龙湾小区前期物业进行管理并委托被告代收物业管理等费用。现该委托已解除,被告已撤走物业管理人员,拒不退还应当退还的各项费用。另外,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经催要不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代收的费用和欠款x元及其利息。

被告爱家公司辩称:原被告并未约定代收费用,被告依据与龙湾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的费用,与原告无关。原告预支的x元开办费,被告购置了相关物品也已移交给了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予驳回。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盛世住邦公司要求被告爱家公司返还x元及其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无异议。

原告盛世住邦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龙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2、被告已代收的费用表;3、被告出具的借条;4、被告代收费用的票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

被告爱家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龙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2、被告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物品交接单;4、被告收取费用的清单。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爱家公司对原告盛世住邦公司的证据1、3、4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庭审中,原告盛世住邦公司对被告爱家公司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中没有物品的金额,不能抵消原告的诉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盛世住邦公司的证据1、3、4及被告爱家公司的全部证据,予以采纳。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盛世住邦公司的证据2,系原告单方陈述的被告对龙湾小区业主收取费用清单,与原告认可的被告的证据4内容相一致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余部分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龙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约定,原告负责小区办公设施设备及除易消耗品之外的物品配置,或委托被告办理;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依据本协议自通知入伙之日起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还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的时间和标准。被告于2009年7月18日借原告现金x元,并于同日收到原告开办费x元。2009年8月7日,被告与龙湾小区的业主唐坛坛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十条第4项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与开发商和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期限相同。2009年10月10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2009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移交开办购置的物品及原告于开办时交给被告的物品。但未向原告移交已收取的龙湾小区X位业主的相关费用x元,其中刘小娟2925元(物业费1505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邬晓坤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张宏伟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张慧慧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王玉霞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嵇长春448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张志彦4912元(物业费532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张金傲142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袁春英5136元(物业费656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杨雷2076元(物业费656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贾慧娟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霍坤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张坤4912元(物业费532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丰秀霞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段洁洁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宋信峰448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唐坛坛4423元(垃圾清运费243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王后平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任贵波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赵盼3712元(物业费532元、水电费120元、初装费3060元),张庆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邢露4364元(垃圾清运费184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林杉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李宁4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刁先勇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姚明光3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初装费3060元),刘怡君5985元(物业费1505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于朝阳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宁亚丽387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初装费3060元),王文霞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李忠杰4629元(物业费249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杨慧慧438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蔡立杰2938元(物业费1518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曹军平142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丁国志2925元(物业费1505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曲彩宁2076元(物业费656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郭某军1569元(物业费249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胡文生132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袁力132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施洪涛181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司昊181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王永波2076元(物业费656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吕国军181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闫胜军181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马耀东1818元(物业费498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刘霞1850元(物业费530元、垃圾清运费2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康雪琴2070元(物业费65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葛新成448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初装费3060元),李廷超2925元(物业费1505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朱鑫2925元(物业费1505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赵书玲2076元(物业费656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才新霞1076元(物业费656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陈经纬3281元(物业费1861元、垃圾清运费300元、水电费12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

本院认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本案中,无论从被告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条第4项的内容来看,还是从上述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被告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原被告签订的龙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从合同,应依附于原被告签订的龙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而原被告签订的龙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时间和标准等,既有委托合同之名,又有委托合同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被告应当将已代收的费用x元转交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代收的费用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既无约定等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收到的开办费x元,已购置开办物品且已移交给原告,原告要求返还亦无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返还借款,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被告依原告的委托对龙湾小区进行了服务,原告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盛世住邦置业有限公司已代收的费用x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盛世住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7元,由被告商丘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华

审判员田蕾

人民陪审员祁利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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