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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来克舍斯公司诉北京品士质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6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普来克舍斯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蒙德拉岗X栋北路X号(x#x,x,x,USA)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郑真学,总裁兼首席执行官(x,CEO)。

委托代理人张韬,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品士质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坤讯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严,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訾英韬,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俭,男,台湾省人,住所地台北市士林区X路二段X号X楼。

原告普来克舍斯公司诉被告北京品士质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方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8月13日,原告普来克舍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品士质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方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来克舍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来克舍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品士质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方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四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一万六千二百二十四元,由原告普来克舍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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