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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86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8682号

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x保时捷普拉兹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顾问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略)。

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乡X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1区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华,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诉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保时捷公司于2007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时捷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1元,减半收取,由保时捷股份公司负担人民币1235.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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