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互芯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信息路X号B栋X层。
法定代表人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波,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代理人段永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威,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互芯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互芯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另案已一并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互芯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芯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由原告互芯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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