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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诉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92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9242号

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X路。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楠,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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