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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瑞彬,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秋,我和被告通过协商签订建房协议一份,所建房屋为四间三层、厨房两间、门楼一间。包工不包料,工价为每方米8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所建的房子对角线不一致,窗上边往墙体内渗水,窗户大小尺寸不一致,室内门三间预留不规则,楼梯间应该预制过梁而没有预制,扶梁柱不正,发现后我们即向被告提出,被告答应改正,部分不能改正的他解释说没有问题。因我们不懂技术,后经咨询方知是被告在建筑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所致,施工结束后,我要求被告赔偿,因未达成协商。我拒付了剩余的工程款,被告已起诉并判决。现我要求被告赔偿我房屋损失3万元。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2008年秋,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普通民房建筑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承建位于通许县X路北的楼房一栋,该楼房为四间三层,另包括厨房两间及门楼一间。原告为合同甲方,被告为合同乙方,合同约定:“……二、甲方负责提供建筑材料,乙方只负责包工。……四、建筑面积及施工价格:根据双方协商,施工价格为每平方米85元,……。七、为了保护甲方的利益,保证建筑物的质量,甲方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以内指正。乙方应对甲提出的问题纠正,不得推脱。如本建筑物竣工后,甲方再提出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该责任由甲方自负。……。”。房屋竣工后,原告董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工价款x元,下余工程款因原告董某某提出建筑质量问题未付。王某某以追要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审理后认定,该楼房建筑面积为259.33平方米,合计工价x.05元,并对董某某提出的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保留诉权予以准许。随后董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申请要对该房屋存在的建筑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经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司法鉴定,认为:“董某某的房屋存在轴线不垂直,地面回填土不密实,雨棚处渗漏,窗洞口尺寸不足等质量问题。对于楼梯悬臂端与砌体间开裂,可将裂缝处砌体拆除,夯实后重新砌筑;雨棚上部装饰瓦拆除,雨棚与墙体结合处用水泥砂浆认真处理防止雨水渗入,室内抹灰装饰面层铲除重做。对于墙体轴线不垂直,门窗洞口尺寸不足的问题,不影响结构安全,但会造成房屋使用上的不便,由于不易维修,建议做适当赔偿处理。对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价格,经通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维修费用为7790元。原告垫付的鉴定费和评估费4300元。

认定上列事实的证据有:1、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普通民房建筑协议书》,主要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2、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司法鉴定书,主要证明被告所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3、通许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关于房屋维修费用的价格鉴定评估书》,主要证明被告所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价格。4、鉴定费票据2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普通民房建筑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协议。原告欠被告工程款已经另案判决。但被告为原告建筑的房屋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协议书的第七条约定:“甲方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以内指正。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问题纠正,不得推脱。如果本建筑物竣工后,甲方再提出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该责任由甲方自负。”但是,该房屋所存在建筑质量问题,有的是当时无法发现的,如地面回填土不密实造成楼梯悬臂端与砌体间开裂,雨棚处渗漏,涂料起皮、脱落等。对此问题的修复所造成的费用应由被告负责。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对墙体轴线不垂直,门窗洞口尺寸不足等问题,虽说被告负有主要责任,但原告也有一定责任,因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故不再予以赔偿。对于所造成的鉴定费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董某某建设工程返工修理费779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已垫付的鉴定评估费2300元。下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或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董某某承担35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吴运庆

审判员席新建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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