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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市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诉中国企业报社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2号

原告武进市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南门外前黄东街X号。

负责人杨某某,所长。

被告中国企业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市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诉被告中国企业报社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进市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于2003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市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进市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撤回对被告中国企业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武进市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负担一千零五元。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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