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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诉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75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7582号

原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北京清河毛纺织厂厂区(西区)汽车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继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602。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诉被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第8条约定因本合同提起的一切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理,而本案中制作、交付行为均在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室,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理由如下:

经审查,2002年9月27日,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合同提起的一切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以合同履行地在海淀区为由在本院起诉,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按照通常的理解,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在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东城区。鉴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无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限,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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