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技术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汉太华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六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二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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