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深兰美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深兰美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外建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汉太华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成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六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财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二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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