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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左某犯抢劫罪、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生于1970年,住址(略)。

被告人左某,男,生于1976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左某犯抢劫罪、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刘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1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崔某、左某在崔某赌博输钱后,由被告人崔某开车拉着同场赌博的孙某一起去襄城县X乡沟刘洗浴中心,被告人崔某、左某路上对车上的孙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孙某现金4700元。后在沟刘洗浴中心一房间内,被告人崔某、左某又对孙某进行殴打,并让孙某的一个朋友作为人质扣留,让孙某回家再拿4000元现金。孙某未找到钱便报案。经鉴定,孙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二、非法经营罪

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某将在襄城县X村包装好的假烟,用李某甲、张XX(二人均另案处理)合伙购买的豫x号蓝色东风牌康明斯厢式货车,由李某甲、李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该车自襄城县X乡往山东省运送途经许昌市时被查获。当场查获假冒“哈德门”、“红金龙”、“红梅”卷烟共计134.5件,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某、书证证实。被告人崔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左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崔某、左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崔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左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1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崔某赌博输钱后,由崔某开车拉着同场赌博的孙某一起去襄城县X乡沟刘洗浴中心,崔某伙同被告人左某路上对车上的孙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孙某现金4700元。后在沟刘洗浴中心一房间内,崔某、左某又对孙某进行殴打,并让孙某的朋友孟XX作为人质扣留,让孙某回家再拿4000元现金。孙某未找到钱便报案。经鉴定,孙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左某当庭供认不讳。被害人孙某陈述其被抢劫的时间、地某、主要情节与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孟XX的证言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证人杜XX证实与崔某一起赌博、崔某输钱,后在丁营乡沟刘洗浴中心一房间,见与崔某一起赌博的崔某的孩在跪着。证人杜XX证实派出所民警在丁营乡沟刘洗浴中心将崔某和另一个孩带走。并有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扣押、发还物某清单、伊川县人民法院(2005)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非法经营罪

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某将在襄城县X村包装好的假烟,用李某甲(已判刑)、张XX(另案处理)合伙购买的豫x号蓝色东风牌康明斯厢式货车,由李某甲、李某甲(二人均已判刑)驾驶该车自襄城县X乡往山东省运送途经许昌市时被查获。当场查获假冒“哈德门”、“红金龙”、“红梅”卷烟共计134.5件,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李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证言相互印证。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某清单、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2010)魏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崔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崔某犯抢劫罪、非法经营罪、左某犯抢劫罪成立,应予支持。崔某、左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崔某占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崔某、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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