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西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陕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陕公司法律顾问室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干部。
上诉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返还代办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代理人巩某,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起诉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返还代办费纠纷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刘某通过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赴苏里南共和国一事正在调查处理中,本院不宜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某要求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返还代办费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78元,均由刘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中陕公司预交,待裁定生效后,由刘某直付中陕公司)。
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勇
审判员高有才
代理审判员刘某安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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