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阳原县人民政府房屋确权发证办公室与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登记、房屋确权登记案

时间:2005-0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张行终字第9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张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原审被告阳原县人民政府房屋确权发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处长。

上诉人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因土地确权登记、房屋确权登记一案,不服阳原县人民法院(2004)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申雪莲是本案诉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人,本案的审理结果将对申雪莲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原县人民法院(2004)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慧荣

审判员王某一

代理审判员尹力民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高向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