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娟,唐山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张学东、张乙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及辩护人张立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6月份至2004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伙同李德福、郭占平、杨某成、张波(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唐山市区内,由被告人张甲与杨某成伪装成祖孙,以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现代工艺品匾冒充祖传红木嵌玉匾,由被告人杨某、张乙与李德福、郭占平、张波假扮购买者,使被告人信以为真,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1、2004年5、6月份的一天,在路北区唐山大学北面,骗取陆国兰人民币3000元。
2、2004年7月的一天,在路北区河茵小区,骗取房月照人民币3000元。
3、2004年8月的一天,在路北区张北小区,骗取王文珍人民币4500元。
4、2004年8月12日,在中乘区大城山公园内,骗取刘建生人民币2800元。
5、2004年9月6日,在唐山市X路长途汽车站对面,骗取赵正庭人民币4000元。
6、2004年9月11日,在丰润区中建二局附近,骗取郭宝刚人民币2200元。
7、2004年9月12日,在路北区长宁道与龙泽路交叉口附近,骗取陈文庭人民币2400元。
8、2004年9月14日,在路北区龙北X楼楼下企图骗取张建荣财物,跟随张建荣前往龙南X楼,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及时抓获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诈骗未遂。
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对后四起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前四起诈骗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张立娟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张乙没有参与前四起诈骗,被告人张乙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4年5、6月份至2004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伙同李德福、郭占平、杨某成、张波(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唐山市区内,由被告人张甲与杨某成伪装成祖孙,以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现代工艺品匾冒充祖传红木嵌玉匾,由被告人杨某、张乙与李德福、郭占平、张波假扮购买者,使被告人信以为真,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1、2004年5、6月份的一天,在路北区唐山大学北面,骗取陆国兰人民币3000元。
2、2004年7月的一天,在路北区河茵小区,骗取房月照人民币3000元。
3、2004年8月的一天,在路北区张北小区,骗取王文珍人民币4500元。
4、2004年8月12日,在中乘区大城山公园内,骗取刘建生人民币2800元。
5、2004年9月6日,在唐山市X路长途汽车站对面,骗取赵正庭人民币4000元。
6、2004年9月11日,在丰润区中建二局附近,骗取郭宝刚人民币2200元。
7、2004年9月12日,在路北区长宁道与龙泽路交叉口附近,骗取陈文庭人民币2400元。
8、2004年9月14日,在路北区龙北X楼楼下企图骗取张建荣财物,跟随张建荣前往龙南X楼,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及时抓获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诈骗未遂。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证实:2004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将正在实施诈骗行为的张甲、张乙、杨某抓获。
2、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张甲、张乙、杨某被抓获的经过。
3、被害人陆国兰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其于2004年5、6月份的一天,在路北区唐山大学北面被三被告人骗取3000元人民币的经过。
4、被害人房照月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其于2004年7月份的一天,在路北区河茵小区被三被告人骗取3000元人民币的经过。
5、被害人王文珍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其于2004年8月份的一天,在路北区张北小区被三被告人骗取4500元人民币的经过。
6、被害人刘建生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其于2004年8月12日,在路北区大城山公园被三被告人骗取2800元人民币的经过。
7、被害人赵正庭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其于2004年9月6日,在唐山市X路长途汽车站对面被三被告人骗取4000元人民币的经过。
8、被害人郭宝刚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其于2004年9月11日,在丰润区中建二局附近被三被告人骗取2200元人民币的经过。
9、被害人陈文庭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其于2004年9月12日,在路北区长宁道与龙泽路交叉口附近被三被告人骗取2400元人民币的经过。
10、辨认笔录七份证实:被害人陆国兰、房月照、王文珍、刘建生、赵正庭、郭宝刚、陈文庭均指认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即为向其卖匾的人。
11、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文物鉴定书证实:三被告人诈骗所用牌匾系现代工艺品,不属于文物。
12、唐山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北价事字(2004)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诈骗所用片匾每块价值100元。
13、牌匾照片证实:三被告人诈骗所用牌匾的外部特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杨某、张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张立娟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6日起至2006年3月16日止)。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6日起至2006年3月16日止)。
被告人张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6日起至2006年3月16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文茜
人民陪审员贾淑英
人民陪审员李晓军
二○○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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