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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37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708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碧花,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B座506。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05年9月20日,汪某某与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奥博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汪某某如约支付了技术服务费1.6万元和区域代理预付金1万元。现汪某某以清大奥博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在舟山市已经发展了3家以上的普通合作生产商,致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清大奥博公司返还汪某某区域代理预付金1万元和技术服务费1.6万元。经询,清大奥博公司承认签订合同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签订的并非普通生产商合同,而是区域代理商合同,故其并未违约。诉讼中,双方均表示愿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汪某某于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汪某某合同款一万九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清大奥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汪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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