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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82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8227号

原告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北京中丰天恒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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