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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北京绿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122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2233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友爱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北京友爱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友爱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绿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华腾园X号楼X。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北京绿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005年10月17日陈某与北京绿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博公司)签订《网站制作合同书》,约定绿博公司为陈某开发网站程序,陈某为此支付了绿博公司开发费6000元。现陈某诉至法院,以绿博公司未完成程序开发构成违约为由,要求绿博公司返还6000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绿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合同款40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绿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六千元,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六百元;由被告北京绿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某。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反诉原告北京绿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人民陪审员高忠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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