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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北京伟达复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01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0195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文瑞,北京市X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伟达复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

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北京伟达复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被告北京伟达复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要求原告姚某某到《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原告姚某某迟迟未予办理。本院于2006年9月7日明确告知原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瑞,要求其自2006年9月7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人民法院报》出具的刊登涉案公告的付款凭证,否则本案按撤诉处理。时至今日,原告姚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付款凭证。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刊登涉案公告的相关手续,且明知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应视为原告姚某某以其不作为的行为表示其撤回对被告北京伟达复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姚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伟达复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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