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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与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55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住北京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大资源东楼X号(北大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首席发明家助理,住(略)。

上诉人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简称深茂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深茂公司与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简称格物创道公司)签订的《开发合同》属有效合同。深茂公司主张格物创道公司违反合同、未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样品,而格物创道公司则主张其已经向深茂公司交付了符合约定的样品,故本案的事实争议焦点在于格物创道公司是否交付了样品。虽然深茂公司在诉讼中坚称其在博览会中没有展出过样品,但格物创道公司提交绿典(北京)国际文化发展中心(简称绿典中心)的博览会总结光盘却表明,其在博览会上展出了水龙头样品实物,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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