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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等影视作品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98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9808号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制片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官兵,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制片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书记,住(略)。

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住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天津电视台制片人,住(略)-3-504。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北京电视中心)、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电视剧中心)、天津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天津电视剧中心)影视作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官兵、陈谷文,被告北京电视中心委托代理人李某甲、中国电视剧中心委托代理人艾陆、天津电视剧中心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我于2000年1月1日受聘于北京电视中心《嫁到黑非洲》摄制组,担任该剧制片主任一职。同时,我与摄制组约定:我为该摄制组工作至拍摄结束,摄制组支付我劳动报酬x元。但在该电视剧顺利拍摄完毕,我的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摄制组却迟迟未向我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后我曾多次向摄制组索要劳动报酬,但至今未果。据了解,电视剧《嫁到黑非洲》摄制组系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投资成立,故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定三被告违约,并向我支付劳动报酬x元。

被告北京电视中心辩称,孟某某作为制片主任为剧组作了大量的工作,但非洲工作超周期完成其多少负有一定的责任。孟某某回国后没有参加六集戏的工作,所以我觉得应按比例扣除这六集的费用和在非洲超期的费用。我承认这个纠纷与中国电视剧中心和天津电视剧中心没有牵连。

被告中国电视剧中心辩称,我中心已按合作拍摄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我中心没有参加剧组的实际组建和拍摄工作,因此我中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剧组对外所欠债务,应由剧组本身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剧组的财产有两部分,一是北京电视中心没有依约履行投资义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其应投资540万某,而其实际投资了250万某,尚欠290万某。二是剧组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有服装、道具、设备,这些财物由北京电视中心掌握和保管,上述两部分财产应由北京电视中心用来替剧组对外承担责任。综上,我中心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中心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电视剧中心辩称,理解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中心忠实履行了合作拍摄协议书,剧组的管理由北京电视中心负责,因此北京电视中心应对剧组引发的一切纠纷承担责任,我中心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期间,当事人之间的举证和质证情况如下:

原告孟某某提举了以下证据:

2002年12月1日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是:台领导:2000年5月,电视剧《嫁到黑非洲》按合作三方的要求,完成了该剧的摄制工作,由于当时该剧的资金不到位,除欠公款外,拖欠以下人员费用:导演张绍林40万某,制片主任方焕章10万某,制片主任孟某某8万某,执行导演李某桥x元,剧组会计赵静芬3万某,剧组设备费3万某,法语剧本翻译费6万某,望领导给予协助解决为盼。制片人李某甲在该报告中写明:只要费用落实,首先解决上述人员费用,请张绍林等五位同志放心。该证据原告用以证明三被告所欠款额。

三被告合作协议,用以证明三被告摄制《嫁到黑非洲》电视剧期间的合作关系。

李某甲于2001年7月10日的确认信,内容是增资问题没有解决,其无法付款。

被告北京电视中心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2002年10月15日,李某甲与方焕章、李某桥、张绍林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是:“关于支付张导、李某、方主任、小庄及器材费用的运作方法:1、在张导和方主任的原有合同的费用上加大费用带出李某和小庄的个人费用和器材费共计壹拾肆万某整(李某拾万某,小庄陆仟元,器材费叁万某仟元整)。2、如此方案不能落实或落实了部分资金,我们四人在一起另议。改动后张导、方主任的合同同时作废。3、费用落实共计伍拾柒万,即从张导费用肆拾万某支付李某伍万,方支付伍万,另支付庄陆仟。4、如费用落实后即付清在《嫁》剧组时所欠的费用。四人共同签字为证。”该协议书用以证明给付孟某某8万某的条件是增资目的实现。现因增资目的没有实现,故不同意按8万某给付。

《嫁》剧组非洲工作计划,李某甲用以证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非洲计划的拍摄。但孟某某认为,未按期完成的原因是因为演员更换、拍摄遇到意外情况所致,且虽然在非洲的拍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按计划返回了国内,并没有影响拍摄进程。从整部剧完成的情况看,剧的质量很好,取得了“五个一”工程奖,拍摄资金没有超出预算,且大有节余。故不存在其违约的问题。

赵静芬和贾秀娟的书面证明,内容是:制片人李某甲所述导演兼制片人张绍林、执行导演李某桥、制片主任方焕章、孟某某在拍摄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但张绍林、方焕章后改的劳务合同本人不知。李某甲用以证明孟某某作为管理人员应对非洲拖期负责任;孟某某未参加北京6集戏的拍摄工作,应减去相应酬金,实际应得酬金为x元。孟某某认为,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参加拍摄。回北京后,筹集资金是其最重要的工作,其并没有离开剧组。

对上述证据,孟某某的意见是:台领导的报告是李某甲交付给原告的,且这份欠款证明从时间上说,是最后出具的,应被法院采信。北京电视中心的意见是:当时原告说台领导已答应增加费用,故写此报告并交予原告要钱,现钱没有要回,双方应另行商议结算款。

本院认为,电视剧的拍摄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尤其到国外拍摄电视剧,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情况,未按计划进行拍摄的原因会很多,判断本案原告孟某某是否违约应根据孟某某的工作职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本案中,被告北京电视中心主张孟某某违约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孟某某在欧洲的工作没有完成,但北京电视中心并没有就此举出孟某某的哪些具体行为没有尽职和违反规定,而只是抽象的推定孟某某亦有责任,对其辩称理由不应支持。北京电视中心还辩称孟某某回北京后未参与后六集的拍摄,并提供了剧组两位证人的证言。该证言虽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北京电视中心未提供回国后已解除孟某某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在2002年10月15日的协议书和2001年7月10日的确认书中也未提到孟某某未完成工作量的问题,故北京电视中心的此抗辩理由也不予以采纳。鉴于孟某某与北京电视中心口头协议里约定的报酬为8万某,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给付原告孟某某报酬款八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人民陪审员岳维

人民陪审员贾乃红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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