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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泰电器厂诉林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05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0588号

原告浙江森泰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外向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浙江森泰电器厂诉被告林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森泰电器厂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森泰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森泰电器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森泰电器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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