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翊彤,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3-X号。
被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乌兰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连戈,内蒙古诚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建光,内蒙古诚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建光,内蒙古诚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5月23日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和被告陈某某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罗某某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和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和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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