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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6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X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紫,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十八号历山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再平,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系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案件。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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