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无印良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镇X路X号之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4丁目26番X号。
法定代表人松井忠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无印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分别于2007年1月19日和同年3月5日以其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从事诉讼活动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本院准予后对本案延期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2007年4月24日的开庭传票,原告收到后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后,本院已经根据具体情形对案件进行了延期审理,虽然至今原告提出的延期开庭的事由仍然存在,但鉴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已有充分的时间提交证据并委托代理人进行本案诉讼,并已经合法收到开庭传票,可以进行诉讼活动,其诉讼权利可以行使。故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对原告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原告未到庭并无正当理由,应当依法视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广州无印良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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