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无印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52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5218号

原告广州无印良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镇X路X号之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4丁目26番X号。

法定代表人松井忠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无印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分别于2007年1月19日和同年3月5日以其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从事诉讼活动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本院准予后对本案延期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2007年4月24日的开庭传票,原告收到后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后,本院已经根据具体情形对案件进行了延期审理,虽然至今原告提出的延期开庭的事由仍然存在,但鉴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已有充分的时间提交证据并委托代理人进行本案诉讼,并已经合法收到开庭传票,可以进行诉讼活动,其诉讼权利可以行使。故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对原告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原告未到庭并无正当理由,应当依法视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广州无印良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丽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