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子能军需部控股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x勒佩尔蒂埃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贝尔纳.德.古蒂.拉斯图泽勒,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旭,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告厦门熙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某门市熙宝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路X号7A。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子能军需部控股公司诉被告厦门熙保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厦门熙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子能军需部控股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子能军需部控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原子能军需部控股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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