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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肯(北京)落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凯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2号

原告科肯(北京)落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科肯(北京)落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凯肯有限公司(x.),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潘特克莱尔市加拿大高速路X街(x.,x,QC,x,x)。

原告科肯(北京)落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凯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肯(北京)落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肯(北京)落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由原告科肯(北京)落水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伟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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