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奕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路X号江苏软件园X号楼X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意大利)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都灵省都灵市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简•克劳德•布兰克(Jean-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略)-1-X号。
上诉人南京奕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奕讯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奕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南京奕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南京奕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程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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