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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绿地商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50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5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民旺乙X号(中粮凯达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绿地商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济南绿地商城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奥环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济南绿地商城以五奥环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五奥环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损失赔偿金。五奥环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五奥环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X街民旺乙X号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五奥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已移至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当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办公地为准,因此本案应由该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五奥环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绿地商城以五奥环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五奥环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损失赔偿金,因此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五奥环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经营,五奥环公司提出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但其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五奥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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