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民旺乙X号(中粮凯达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绿地商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济南绿地商城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奥环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济南绿地商城以五奥环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五奥环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损失赔偿金。五奥环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五奥环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X街民旺乙X号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五奥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已移至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当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办公地为准,因此本案应由该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五奥环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绿地商城以五奥环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五奥环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损失赔偿金,因此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五奥环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经营,五奥环公司提出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但其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五奥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