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瑞特国际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健,北京市弘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特国际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瑞特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瑞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瑞特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瑞特公司虽然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是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瑞特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瑞特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瑞特国际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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