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006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别名杨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87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到通州区X镇澜花雨岸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趁无人之机钻窗入室,盗窃人民币900余元,山水牌MP4播放器1部及项链、戒指、耳钉、耳环等物,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90余元,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某陈述,证人杨某飞、李某某等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07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康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