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二月举行结婚典礼,原告为此送彩礼x元。2008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个多月原告就外出打工,而被告在家与原告的父母多次吵闹。不久,被告外出,原告与其失去联系,至今音信全无。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彩礼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24日(2008年1月31日)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未能与原告父母和睦相处,不久,被告外出至今未归,查无音信。双方无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本院经向被告父母了解,仍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其父母均认为原、被告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承担诉讼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更短,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外出未归已两年多,且不与原告取得联系,表明双方亦无和好生活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潘"_

审判员刘长江

审判员张晓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辉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