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2012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0日前后,被告人梁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遂平县X村钟庄西南某家责任田周某的十二棵杨树采伐变卖。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6.845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古VV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遂平县林业局出具的本案所涉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立木蓄积技术鉴定结论书,梁某到案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梁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剑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林木 梁某 滥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