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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甲犯逃税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逃税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孔某甲在夏邑县X乡进行工程建筑,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涉嫌逃税8.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向税务机关补缴应纳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2、证人谢某、王某乙、孔某丙、陈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夏邑县地税局税政科说明;4、夏邑县地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夏邑县地税局政策法规科关于房产换房产如何纳税的说明;6、夏邑县地税局孔某中心税务所关于孔某甲税收核定及孔某甲承建孔某小学教学楼工程应缴纳税款情况的说明;7、夏邑县地税局孔某中心税务所关于孔某甲应补缴税收情况的说明;8、孔某甲在孔某乡政府领取项目工程款的领款凭证;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二张;10、夏邑县孔某财政所证明一份;11、孔某甲与孔某村委会签订的建筑小学的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逃避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孔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补缴了应纳税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甲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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