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盗窃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刑终字第01615号

原公诉机关某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22岁(XXXX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X,女,22岁(XXX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XXXX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X街樱花园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满XX,男,22岁(XXXX年6月1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一区X楼X门X号(户籍所在地:东城区X巷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甲,听取了张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05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理工大学信息楼X教室内,趁郭某(女,23岁,北京市人)去卫生间之机,将郭某在教室的IBM牌A31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300元)盗走,后三被告人将所窃笔记本电脑销赃。

二、200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朝阳区北京XXXX第一教学楼X教室内,盗窃爱其牌LC-986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x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三、2005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学楼X、206、306、403、405、406教室内,盗窃日立牌CP-x型投影机6台(价值人民币x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四、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廊坊校区X、410、412、414、504、506、510、512多功能教室内,盗窃明基牌x型投影机8台(价值人民币x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五、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主教学楼X、502、520教室内,盗窃爱普生牌EMP-820型投影机3台(价值人民币x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六、200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通州区北京物资学院教学楼X、322、348、342教室内,盗窃飞利浦牌x型投影机型4台(价值人民币x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七、2005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朝阳区中国传媒大学X号教学楼X、502教室内,盗窃爱普生EMP-81型投影机2台(价值人民币x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八、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电影学院教学楼X、308、811、813教室内,盗窃LG牌RD-JT90型投影机4台(价值人民币x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九、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北主楼X-8教室内,盗窃飞利浦牌x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65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十、2005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在本市朝阳区北京XXXX第二教学楼X教室内,盗窃爱其牌LC-x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6000元)。该投影机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

十一、2005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楼X教室内,盗窃爱普生牌EMP-820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x元)。

十二、2005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XX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大学东区第三教学楼X教室内,盗窃三洋牌PLC-XP40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5100元)。

2005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XX在北京XXXX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XX协助民警将同案犯满XX抓获,被告人满XX协助民警将收购赃物的张德川(另案处理)抓获。现起获被告人XX中国民生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6561.41元,起获被告人满XX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5194.58元,三被告人亲属赔偿款人民币x.01元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被害单位的证明材料、证人许亦军、郝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汪某、刘某某、魏某某、洪某、王某戊、王某己、张某庚、梁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焦某某、张某辛、宋某某、张某壬、张某癸、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物证与现场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XX、满XX无视国法,为牟私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所窃物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XX、满XX到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某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且二被告人亲属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被告人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四、在案款人民币二十八万三千八百元(含被告人XX中国民生银行x银行卡冻结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六十一元四角一分及被告人满XX中国建设银行x银行卡冻结款人民币五千一百九十四元五角八分),其中,三千三百元发还郭某,一万四千元发还北京XXXX,五万五千二百元发还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五万五千二百元发还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三万一千三百元发还北京化工大学,二万三千二百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一万六千元发还中国传媒大学,六万四千元发还北京电影学院,六千五百元发还中央民族大学,一万元发还中国地质大学,五千一百元发还中国农业大学。五、在案十字改锥、一字改锥、压力钳、挫各一把,包六个及旅行箱二个系犯罪工具,均予没收。

张某甲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其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

张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2005年8月上旬的两起盗窃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满XX参与上述两起盗窃;张某甲在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XX、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关某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某甲在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某甲、XX和满XX在盗窃过程中分工明确,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公安机关某过监控录像已经确认张某甲、XX为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故张某甲交待公安机关某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某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的2005年8月上旬的两起盗窃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满XX参与上述两起盗窃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公诉机关某未指控原审被告人满XX参与上述两起盗窃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甲、XX、满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XX、满XX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某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且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张某甲能够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且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的量刑适当,判决罚金数额及对在案款物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