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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延虎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2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延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醴陵市X路X号X栋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延虎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延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04年11月19日,被告人方延虎在北京邮电大学学X楼X号房间内,采用推门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张凯现金人民币50元、明基7000型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盗窃被害人余轶男x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0元。在X号房间,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李冰索爱T23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80元。在X号房间,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徐立洲诺基亚21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

二、2005年9月22日,被告人方延虎在北京邮电大学学X楼X号房间,采用推门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任鸿昌现金人民币250元、索爱T618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420元。在X房间,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刘阳现金人民币620元。在X房间,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赵海龙现金人民币1650元、飞科x型剃须刀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740元。在X号房间,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孙记明现金人民币160元、东信x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在X号房间,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程伟强现金人民币13元、黑色皮钱包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3元;盗窃被害人刘辰现金人民币469元。当日,被告人方延虎被抓获归案。现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延虎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方延虎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延虎于2004年11月19日凌晨,潜入本市海淀区北京邮电大学学X楼X号、X号、X号等房间,入室盗窃事主张凯人民币50元、明基7000型笔记本电脑1台,盗窃事主余轶男x型手机1部,盗窃事主李冰索爱T238型手机1部,盗窃事主徐立洲诺基亚2100型手机1部,以上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现赃款、赃物均未起获;被告人方延虎又于2005年9月22日凌晨,再次潜入北京邮电大学学X楼X号、X号、X号、X号、X号等房间,入室盗窃事主任鸿昌人民币250元、索爱T618型手机1部,盗窃事主刘阳人民币620元,盗窃事主赵海龙人民币1650元、飞科x型剃须刀1个,盗窃事主孙记明人民币160元、东信x型手机1部,盗窃事主程伟强人民币13元、黑色皮钱包1个,盗窃事主刘辰人民币469元,以上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63元。当日,被告人方延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发还。

综上,被告人方延虎盗窃多人钱财,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的被告人方延虎在公安预审期间的供述,事主张凯、余轶南、李冰、徐立洲、任鸿昌、刘阳、赵海龙、孙记明、程伟强、刘辰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起赃经过,赃款、赃物发还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被告人方延虎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上述控方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延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大学校园内大肆进行盗窃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方延虎犯有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念被告人方延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延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延虎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元发还事主。其中,人民币一万四千零五十元发还事主张凯;人民币四百八十元发还事主余轶南;人民币六百八十元发还事主李冰;人民币六百元发还事主徐立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苏君彦

人民陪审员潘岱德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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