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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04年1月12日自愿到攸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文某勤,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不久,因为被告喜爱打牌,致使夫妻经常发生纠纷,2009年9月2日,原告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的调解,原告撤回起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小孩,由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被告文某辩称:原告以上所诉的属实,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1月12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文某勤。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尔后,因为原告常常责怪被告打牌,不顾家庭而导致夫妻间经常发生纠纷,2009年9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文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文某勤由被告文某直接抚养,由原告徐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为止,仍系双方子女;

三、原告徐某某自愿于2010年3月30日一次性支付现金x元给被告文某。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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