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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タ笸砩死玖副0啊桨猩饲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镌鏊蘩⒀泶炖旒辈鹪ジs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3月份某天7时30分许,在鞍山市烈士山公园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瓷器为古董,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诈骗杨某人民币3000元。

2007年3月份某天,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一区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瓷器为古董,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诈骗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08年6-7月份某天,在鞍山市铁东区X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有收藏证书的邮票出卖,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信任,诈骗崔某某人民币6500元。

2008年8月5日6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有收藏证书的邮票出卖,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任,诈骗董某某人民币2900元。

2008年12月27日9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X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瓷器为古董,骗取被害人王某芹信任,诈骗王某芹人民币8000元。

2009年1月8日7时许,在鞍山市烈士山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瓷器为古董某卖,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信任,诈骗兰某某人民币8100元。

2009年1月11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瓷器为古董,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诈骗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只卖兰某某一个银宝盆,骗了8100元;没有卖其他六名被害人邮票或是银宝盆,也没有骗他们钱。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的一天,在鞍山市烈士山公园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银白色盆为古董,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诈骗杨某人民币3000元。

2007年3月的一天,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一区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银白色盆为古董,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诈骗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08年6-7月的一天,在鞍山市铁东区X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有收藏证书的邮票出卖,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信任,诈骗崔某某人民币6500元。

2008年8月5日6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有收藏证书的邮票出卖,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任,诈骗董某某人民币2900元。

2008年12月27日9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X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银白色盆为古董,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诈骗王某甲人民币8000元。

2009年1月8日7时许,在鞍山市烈士山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银白色盆为古董某卖,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信任,诈骗兰某某人民币8100元。

2009年1月11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早市,被告人张某某以一银白色盆为古董,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诈骗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

2009年1月14日早,在鞍山市烈士山早市,被害人兰某某发现诈骗其钱财的被告人张某某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从被告人张某某手追回8100元钱,返还被害人兰某某。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陈某:证实2007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7时30分许,在烈士山早市,一个老太太用一个聚宝盆骗其3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实2007年3月中旬左右,在深沟寺一区早市,一个老太太用一个古董某,骗其30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某:证实2008年6、7月份8时许(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在新华街早市市场,一个老太太用假邮票骗其6500元的事实。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某:证实2008年8月5日6时许,在铁东湖南早市上,一个老太太用有收藏证书的邮票骗其2900元的事实。

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某:证实2008年12月27、X号9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新华街早市,一个老太太用一个古董某骗其8000元的事实。

6、被害人兰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8日7时许,在铁东烈士山早市,一个女的(年龄75、1.5米高、较胖、本地口音,当时带个口罩)用一个古董某宝盆,骗其8100元。2009年1月14日早上,其去烈士山早市买完大果子,在心里想能不能堵住那天骗其的那帮人,等其走到烈士山大世界与烈士山正门中间那个药店前时,正好碰上那伙人,还是原来骗其的那伙人,其中有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其印象比较深刻,因为那天其被骗,他们都在现场。当时其就报警了。

7、被害人王某乙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11日8时,在铁东湖南早市北门处,一个老太太用一个所谓的宝盆骗其8000元的事实。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大概在一个星期前,在鞍山烈士山早市,其8000元卖一个女的一个银宝石盆。今天又带一个银宝石盆去卖被抓,8100元钱已返还那个女的。银宝石盆是其在沈阳以180元一个买的,一共买了两个。其没在别的地方卖过“聚宝盆”和邮票。

9、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月14日早7时40分左右,被害人兰某某在烈士山早市发现了曾卖“聚宝盆”,诈骗其8100元的被告人张某某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在兰某某的指认下,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将张某某和兰某某二人一并移交园林派出所。

10、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8100元,返还被害人兰某某。

11、辨认笔录:经被害人兰某某、王某甲、杨某、陈某某、崔某某、董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某某手扣押圆形、银色盆1个;从被害人兰某某手扣押圆形、银色盆1个;从被害人王某乙手扣押圆形、银白色盆1个;从被害人王某甲手扣押银白色盆1个;从被害人杨某手扣押银白色盆1个;从被害人陈某某手扣押银白色盆1个;从被害人崔某某手扣押编号NO:x文化大革命纯金邮票珍藏版一盒及收藏证书一本;从被害人董某某手扣押NO:x邮册(文化大革命纯金邮票)一盒及收藏证书一本。

13、照片一张:证实从被告人及几名被害人手扣押的6个盆的外观特征。

14、鞍山市博物馆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告人及几名被害人手扣押的6个盆均为现代工艺品,不具备文物价值。此器物为瓷胎婴戏图园形大笔洗,底款为“大清光绪年制”,系仿制官窑器,市场价值每件约为人民币30元左右。

15、鞍山市集邮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编号为x“文化大革命纯金邮票”珍藏版不是邮票,是工艺品。

1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总计人民币3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其只卖兰某某一个银宝盆,骗了8100元,没有卖其他六名被害人邮票或是银宝盆,也没有骗他们钱的辩解。经审,被害人杨某、陈某某、崔某某、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六名被害人与被告人张某某素不相识,他们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就是卖他们邮票或是“聚宝盆”诈骗其钱财的人,这有六名被害人的陈某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张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并返还被害人杨某、陈某某、崔某某、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其中杨某3000元、陈某某3000元、崔某某6500元、董某某2900元、王某甲8000元、王某乙8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许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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