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系邓某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农历12月16日,被告邓某某因养猪购买饲料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于两个月之后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借故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证据和陈述基本没有异议。被告愿意和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2月16日,被告邓某某因养猪购买饲料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于2009年农历2月底偿还。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借故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邓某某在2010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

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