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冬与被告相识,于2009年9月28日办理结婚证,同年农历9月24日举行了典礼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李××,孩子出生后被告露出凶狠的面目,不让我与娘家联系并且动手打我,因被告打我于2010年2月17日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由我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婚后财产平分。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及要求返还婚前个人财产和平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离了随时都等再嫁,另外我的损失太多,婚生女儿小,不想离婚。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卫辉市X镇X村委会于2010年4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份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3份证据材料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有效陈述,本院可以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冬相识于2009年9月28日办理结婚证,同年农历9月24日举行了典礼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2月17日带婚生女孩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称,不知因为什么事吵架,我打她了,她就回娘家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因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自认将原告打回娘家,因此,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儿李××,由于李××年龄尚小,且原、被告分居期间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且原告愿意继续抚养婚生女,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以请求,故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自愿予以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归原告李某甲抚养,抚养费自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秀丽

审判员王尚顺

代理审判员孟松峰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培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