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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林州市X路X路交叉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2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投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电动车被追回退还失主。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庭审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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